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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

2015-09-05 | 来源:

公司注销后,在公司存续期间,没有处理的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呢?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呢?一般而言,公司合法注销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要对没有处理的债权要承担责任。在现行的法律背景下,根据案件有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正当的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清算主体作为企业开办人的商业信誉。如果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任凭开办的企业歇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保护企业的权益,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即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所有不尽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起诉,援引法律的规定迳行判决。

二、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有四个要件:1、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2、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4、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至于清算主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承担企业全部的债务;二是主张对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责任范围容易确定,但与法人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存在冲突;第二种意见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复杂些,需要证明侵权责任的范围但与法人的有限责任不冲突,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该要求在讨论中为多数意见。

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债券责任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赔偿责任的思路。破产清算人与清算主体的共同点是均对企业负清算责任,前者受法院指定而产生,后者因与企业有所关系和经营管理关系而产生,前者违反义务在造成债权人损失时要承担责任,后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义务更应当承担责任。

三、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开办者,具有实际上或名义上(仅指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是依据作为股东的清算主体违反其在开办企业时的投资承诺,因而补偿责任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另外,我国法律(如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开办单位投资不足应当进行补足,因此,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的补偿责任也同时具有法定责任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清算主体投资不足时,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思路进行审理和裁判。

四、清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清算主体也不排除对企业债务应当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即,当清算主体撤销所开办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撤销企业的申请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又未予清理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企业债务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在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该承诺具有对公承诺上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债务承担与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不冲突。该清偿责任的性质具有允诺责任的性质,是根据清算主体的对公允诺而产生的。对公允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允诺进行裁判。

办案小结:以上四种责任第二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殊为困难,比较多的是第一和第四种情况,尤其是第四种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可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律师在实践中易于取得较理想的办案效果。但由于各种汇编资料中对该研讨纪要多没有收入,没有看过该纪要的律师,办理该案案件时往往苦于缺少依据。律师在办案中是要查阅大量资料的,要注重资料的积累,须记开卷有益,博闻多识,厚积而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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