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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均共同构成了工资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综上所述,夫妻结婚后除约定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的生活补助或赔偿金等,其它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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