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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追回抚养费


一、案情简介

原告(日本)与被告(中国)通过QQ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两人感情日益加深,2011年初,原告从日本来到上海与被告见面,并确立男女关系。之后,每个月原告都会来上海与被告生活一段时间。2011年9月左右,原告发现自己怀孕。2012年4月9日,小孩出生。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在日本生活,被告未支付任何生育费用和抚养费,也未履行为人父的责任。原告遂请求我们帮助,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追讨抚养费等应得费用。

被告认为孩子是日本国籍的,没有权利向其父亲主张抚养费。按照日本的福利待遇来说,孩子的出生抚养是不需要个人承担费用的,反而有更高的补贴,如果孩子的国籍变更为中国且在中国实际居住才适用有关抚养费的规定。

 

二、处理经过

经查明,原告已婚,被告未婚,小孩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且长期随原告生活日本,故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虽然小孩是日本国籍,但被告作为父亲理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四、律师点评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当事人应该注意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虽然原告是日本人,小孩也是日本国籍,但这个法条的原意是确认亲生父亲的养育责任,所以,可以向被告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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