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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回保证金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0日,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人)与被告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为委托人就《授信额度协议》提供金额为60万元的担保。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于2012年6月19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保证金6万元,乙方仅在按期偿还银行全部债务后甲方才予以退还。2012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上述指定账户存入6万元,并另向被告支付1.32万元的担保服务费用。

2012年6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某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案外人某某公司就最高额60万元的本金提供担保。

2012年6月1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金额为18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借款人)与案外人某某公司(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

2013年6月21日,原告向案外人某某公司结清全部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能退回原告所支付的6万元保证金,原告委托吕庆喜作为其代理律师,遂起诉来院。

 

二、处理经过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原告据此向被告支付6万元保证金,而双方在《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协议》之第二条中,将该保证金的返还条件约定为原告按期偿还银行全部债务。现原告已经向案外人某某公司结清《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则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将原告已付的6万元保证金依约退还予原告。故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我们成功帮助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追回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律师点评

合同效力问题:合同以当时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换句话说当事人在合同的内容要真实,订立过程要自由,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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