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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华山、肿瘤两医院,医疗鉴定反败为胜,获赔48.8万


1.案情简介

张某因右膝关节肿痛以“右膝关节滑膜炎”入住华山医院骨科,行关节镜下滑膜切除术+膝关节滑膜切除术,其主治医师要求原告至肿瘤医院进行放射治疗;后原告至肿瘤医院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持续放疗治疗,但病患越发严重。初次鉴定不构成事故,经吕庆喜律师不懈努力,再次鉴定反败为胜,两医院对患者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损害,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获赔48.8万。见(2017)沪 0104 民初 8995 号判决。

2.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古宅村古宅4组2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键,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某,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筒称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被告华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瑶,被告肿瘤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42,384.79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4,400元、误工费385,848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残疾用具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61,53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32,856.67 元,合计1,055,775.46元的80%计 844,620.37元及鉴定费14,8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869,420.37元,其中由华山医院赔偿260,826.11元、肿瘤医院赔偿608v594. 26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上海经营一家水果店,从事水果销售多年。原告家中父母均健在,由原告赡养。2014年8月14日,原告因右膝关节肿痛不适两年余而至华山医院诊治。入院后,华山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膝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色素沉着),病理报告为腱鞘巨细胞瘤、滑膜慢性炎症。同年8月19日,华山医院在麻醉下为原告行右膝关节滑膜切除术,同年9月1日原告出院,其主治医师要求原告至肿瘤医院进行放射治疗。2014年9月22日,华山医院委托肿瘤医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做会诊,肿瘤医院出具《外院病理切片病理学会诊咨询意见书》,认为系“(右膝关节滑膜)色素性绒毛结节滑膜炎”。2014年9月23日始原告至肿瘤医院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持续放疗治疗,但病患越发严重。两被告的上述相应治疗非但未让原告病情康复,反而直接导致原告右膝关节处持续肿胀疼痛、四周肌肉机能消失、肌肤出现纤维化、关节无法伸展的并发症。经原告向两被告相关

医师征询,两被告均无确切答复,且告知原告无必要继续治疗、目前情况已无治愈可能。现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两被告对原告的前述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损害,两被告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华山医院承担30%责任、肿瘤医院承担70%责任。由于两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原告损害,为此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被告辩称:

华山医院辩称,本案经过市区两级鉴定,其中区医学会认为不构成损害责任,现市医学会认为两被告构成医疗损害主要责任,故综合而言,两被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较为合理,本被告愿意按此责任比例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肿瘤医院辩称,认可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两被告应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中本被告又为主要责任,故同意承担不超过49%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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