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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反败为胜,获赔58.9万


6.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先后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被告的医患之争进行了鉴定,鉴定操作程序合法,后者论证分析更为严谨合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本院采纳后者意见。根据鉴定结论,参照相关标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有关证据,由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7.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某某、赵某某医疗费人民币8,942元、护理费人民币6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9,620元、丧葬费人民币16,3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

二、原告姜某某、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2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19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66元,由原告姜某某、赵某某负担人民币217元,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负担人民币4,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韵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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