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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反败为胜,获赔58.9万


诉前,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医疗损害的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2015年3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出具沪杨医损鉴[2014]025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

1、2014年7月11日凌晨2:50因“孕38^6/7周、腹痛2小时”,急诊入院。产妇孕期产前检查无异常,胎儿生长曲线正常范围。诊断:孕38^6/7周,G3P1,ROA;临产;脐带缠绕?巨大儿可能。2、医方当时检查,产妇腹围105cm,宫高37cm,ROA,胎心140次/分,先露头,浅入盆,胎儿估计4000±g。骨盆外测量:髂前上棘间径24cm,髂脊间径27cm,骶耻外径19,坐骨结节间径9cm。肛检:坐骨棘Ⅰo突,坐骨切迹>21/2指,骶凹中弧,尾骨不翘,骶尾关节活动,宫颈展平,宫口4cm,先露头,-1.5,胎膜未破。经产妇予以阴道试产。3、依据送鉴资料,产妇姜某某之子在试产过程中发生胎膜破裂,脐带脱垂。造成胎儿宫内窘迫。2014年7月11日3:40急诊产房剖宫产,3:45胎儿娩出(男婴),新生儿呈重度苍白窒息。4、医方在产妇胎心监护异常时,行阴道检查发现脐带脱垂。脐带脱垂系突发较难预测的产科急诊。其病因为胎膜破裂,氧水外流,使脐带脱垂由隐蔽性表现为显性。出现脐带脱垂后,医方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5、巨大儿不是剖宫产的唯一指征,必须要有其它的具备条件。姜某某之子因急性宫内窘迫,重度新生儿窒息,多脏器功能损害综合征,导致新生儿围生期的死亡。姜某某之子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6、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文书描写不规范,入院记录、麻醉记录单、分娩记录、尤其为新生儿出生后的抢救记录不完善存在缺陷。在与产妇及家属的风险告知沟通交通不充分,但与姜某某之子的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姜某某之子人身的医疗损害。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2016年9月18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2016]13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2014年7月11日孕妇因孕38+6周、腹痛2小时入住医方。诊断:G3P1、孕38+6周,ROA、临产,脐带缠绕?巨大儿可能。待产过程中发生脐带脱垂、胎儿宫内窘迫,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分娩一男婴,重4480g,Apgar评分0-0-3分,新生儿复苏抢救后转至外院,7月14日新生儿死亡。7月18日产妇出院。根据送鉴资料、陈述、答辩,专家组分析认为:

1、孕妇因孕38+6周、腹痛2小时入住医方,入院时查骨盆外测量无异常,胎心140次/分,宫口3+cm,胎儿估计体重4000g,因孕妇为经产妇,医方经孕妇家属同意后选择阴道试产符合诊疗常规。2、3:19分胎膜破,无依据表明为医疗行为所致。胎膜破后发生胎心下降、脐带脱垂,医方诊断脐带脱垂及时准确。即刻予上推胎头,措施合理,但因宫缩过程,措施无法到位,宫内缺氧情况未得到及时改善。3、孕妇3:19发生脐带脱垂,3:40实施剖宫产,3:45新生儿娩出(共26分钟),期间胎心60-80次/分,无恢复。医方未及时行剖宫产,加重了胎儿缺血缺氧,与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最后死亡有因果关系。4、脐带脱垂系分娩期并发症,突发且难以预测,一定程度上亦影响新生儿预后。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黄浦中心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剖宫产不够及时的医疗过错,与产妇姜某某之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产妇姜某某之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过错对医方承担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审理中,根据被告提出的异议,上海市医学会于2017年2月6日出具答复函:1、脐带脱垂为分娩前并发症,脐血流中断8分钟以上,围产儿死亡率极高,明确诊断后应争分夺秒进行抢救,才能有效改善围产儿预后。医方在宫缩很强的情况下,行上推胎头的措施无法到位,应立即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本案在明确脐带脱垂的诊断26分钟后才行剖宫娩出胎儿,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况,与新生儿重度窒息,最终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二级综合性医院完全有能力行急诊剖宫产术,必要时可于产房行剖宫产终止妊娠。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函、病历、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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